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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 如何做到“四个100%”
日期:2021-03-22 

 

2020年,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在全国部署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2021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进入集中攻坚阶段。在集中攻坚阶段,煤矿领域如何开展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对此,国家矿山安监局煤矿安全监察司司长刘云涛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刘云涛说,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是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抓手,是国家矿山安监局今年的主要工作任务,目的是进一步聚焦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把煤矿安全风险找出来、隐患问题查出来、制度措施定出来,着力破解“屡禁不止、屡罚不改”“屡查屡罚仍挡不住事故”的难题。

国家矿山安监局强调,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做到煤矿自查自改、企业内部检查、监管排查、监察执法“四个100%”。

如何做好这“四个100%”,其具体要求又是什么?刘云涛从企业和监管监察部门两个层面进行了解答。

煤矿自查自改100%。要求煤矿自查自改工作由矿长牵头,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要组织涵盖地质(水文)、采矿、通风、机电运输、安全等专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对照井工煤矿221项或露天煤矿165项检查表,逐项进行现状描述并排查,自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要按照“五落实”的原则进行整改。按照国家矿山安监局要求,企业自查后要形成自查自改报告,并分析隐患问题产生的深层次、根本性原因,提出改进措施,纳入三年行动“两个清单”,逐项整改落实。同时,自查自改报告要报送上级公司、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监察机构。

企业内部检查100%。要求煤矿企业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对照煤矿企业5项内容开展内部自查。同时,要按“一矿一组”派出工作组对所属煤矿的自查自改进行监管检查,蹲点指导煤矿落实整改措施。要分析研判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并纳入三年行动“两个清单”,完善治根治本的制度措施,保障所属煤矿安全投入,确保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解决问题。

监管排查100%。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以下三个要求认真开展排查。一是要对煤矿企业和煤矿自查自改报告进行审查,发现自查自改不认真的要责令其重新开展。省级监管部门要对市、县监管部门排查工作进行督查检查。二是要根据辖区煤矿实际分类分级制定排查计划,从灾害重、“不放心”煤矿开始依次展开排查。要组成专业齐全的排查组,对矿井安全生产“全系统各环节”全面梳理排查,排查时间要服从质量。三是排查结束后,要逐矿形成排查报告,找出煤矿上级企业、煤矿存在的问题,做出处理处罚决定,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要通过排查分析找出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共性、区域性的问题,纳入政府和部门层面三年行动“两个清单”,集中攻坚解决。

监察执法100%。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做到以下三点。一要认真履行国家监察职责,对地方监管部门及煤矿企业排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煤矿自查自改、监管部门排查检查不认真走过场的要督促重新开展。二要参照“体检式”“会诊式”工作方法对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至少开展一次“全系统各环节”监察执法。要配齐专业人员组成监察执法组,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主要内容不能少于煤矿上级企业5项、煤矿16项,抓住“采、掘、机、运、通”等主要系统,聚焦瓦斯、冲击地压、水、火、煤尘等重大灾害治理情况和瓦斯抽采、石门揭煤、巷道贯通、采空区密闭、井下动火、放炮等关键环节,逐项开展检查。三要检查后逐矿形成监察执法报告,对辖区范围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向地方政府提出监察意见。(中国煤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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